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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17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28年是我们党成立和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也是党的纪律的创立和形成阶段。在这一时期,无论是党的纪律的内容,还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纪律检查制度,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创立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有着特殊的背景和意义。面对血雨腥风、战火纷飞、敌强我弱的险恶环境,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并不断巩固和壮大,而且最终取得革命胜利,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有着铁一般的纪律。毛泽东同志始终把纪律作为党和军队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在领导创建人民军队的过程中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全国胜利前夕又提出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口号。他总结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件武器,首先就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

(一)党成立初期党的纪律的产生

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起到了临时党章的作用。虽然党纲条文比较简单,也没有明确提出“纪律”的概念,但其中有十条或多或少涉及广义上党的纪律。例如,有关条文规定,“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候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等等。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党的纪律的内容。这些规定虽然比较简单,却为党组织的建立、管理、监督、巩固和发展发挥了作用,形成了党的纪律的萌芽。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和决议,规定了多方面的纪律要求,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首次在党章中专设“纪律”一章。党章第四章即为“纪律”,包含九条,明确规定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二是首次明确提出了党的纪律的根本原则。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我们既然要组成一个做革命运动的并且一个大的群众党,我们就不能忘了两个重大的律:(一)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二)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还规定了“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必须遵循的七条原则,包括“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等。三是首次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承认党“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的原则之上”,这就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早期翻译。二大党章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四是首次规定了纪律处罚。二大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开除党员的六种情形,并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同时,还规定了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1923年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通常称为三大党章),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通常称为四大党章),也都专设了“纪律”一章,其内容也基本沿袭了二大党章的具体规定。这段时期,随着党组织和党员规模迅速发展,党内出现了纪律松弛、组织涣散的现象。1924年11月,中央下发了通告21号文件,要求加强党务工作,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指出,“在现在的时候,组织问题为吾党生存和发展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1926年8月,中央扩大会议发出《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指出在革命高潮时期,许多投机腐败分子会跑到革命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要求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类似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是党的历史上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文件。

1927年4月,蒋介石背叛革命,发动了血腥的“四·一二”反革命政变,革命受到严重挫折。在万分危急的革命形势下,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党的五大召开期间,由于情况紧急,没有来得及通过新的党章修正案。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通常称为五大党章)。五大党章充实了党的纪律的内容,增加了许多新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同时,比较系统地完善了纪律处罚的相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三种,对党员个人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四种,并规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制度源头.以后各部党章关于纪律处分的规矩都是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的。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政治纪律”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纪律。

党的五大在纪律建设方面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就是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党内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有委员7名,候补委员3名,主席为王荷波。党章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章,明确规定在中央、省设立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权和地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由于当时革命形势异常严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都无暇顾及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王荷波等6位监察委员会成员在短时间内牺牲,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未能真正开展起来,地方监察委员会也未能建立。

(二)土地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大革命失败后,党的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党在白色恐怖笼罩下艰难前行,斗争和生存环境极其严峻。据不完全统计,从1927年3月到1928年上半年,被杀害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达31万多人,其中共产党员2.6万多人。党员人数从大革命高潮时期的6万多人急剧减少,到1927年11月仅为1万多人。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更加严明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加强党的团结,才能确保党的生存和发展。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秘密召开,通过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其中第十二章为“党的纪律”。六大党章首次明确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对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在“党的纪律”一章,明确提出“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这是我们今天所说“纪律处分”的最早来源。关于“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的“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和对党员个人的“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关于纪律审查机构,规定“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也就是说,纪律检查职权由党部直接行使,特别委员会也并非常设机构,对于一个政党而言,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无疑对于党的纪律建设是不利的。党的六大取消了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刘少奇为书记。党章专设“审查委员会”一章。虽然审查委员会部分行使了原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但其职能范围过窄,且对于如何监督也没有具体规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在党内生活中发挥作用比较有限。

党的六大后,党逐渐发现了因缺少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而对严明纪律带来的不良影响。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对严明党的纪律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决议指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关于机构职能,规定“以布尔塞维克的精神,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关于执纪权限,规定“中央党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和党员个人处分决议须报告中央批准执行,省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组织和党员个人处分决议之权属于同级委员会”,这就明确了纪律检查机构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关系;同时规定“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在其职权内进行工作时,得指挥下级监察委员会,党务委员会”,也就是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指挥权。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最早雏形。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1935年11月,中共中央确定组成以董必武为主任的中央党务委员会,其成员有李维汉、王首道、张云逸、郭洪涛。中央党务委员会和省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当时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发展完善积累了经验。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在领导开辟革命根据地、创建工农红军的过程中,还极为重视根据地党和红军队伍的纪律建设。1929年12月,毛泽东同志为古田会议起草了《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指出“红军第四军的共产党内存在着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这对于执行党的正确路线,妨碍极大”。《古田会议决议》强调,“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党内批评是坚强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的武器”,“严格地执行纪律,废止对纪律的敷衍现象”,等等。《古田会议决议》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纪律上初步回答了如何在农村环境中建设一支无产阶级革命队伍的问题,对于党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根据地党和红军纪律的生动体现。1927年10月24日,毛泽东同志在江西遂川荆竹山作部队动员时宣布三项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1928年1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遂川县向部队进行纪律教育,提出了“六项注意”:还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佚、请来佚子要给钱,不打人骂人。1928年4月3日,毛泽东同志在桂东沙田宣布和解释了工农革命军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三大纪律”是: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打土豪要归公;“六项注意”是: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后来,根据需要几经修改,在解放战争时期最终确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三大纪律”是: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人民军队建军的纪律基础,对于确保政令畅通、培育纪律意识、严明军队纪律、密切党群军民关系、提高军队战斗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严明纪律和优良作风。

(三)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遵义会议确定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党在政治上开始走向成熟。在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党在艰苦的生存环境和严峻的抗日斗争中继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并依靠严明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人民军队的英勇作战,为党的发展壮大和取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

1938年9月至1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了深入研究和探索。会议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文件,如《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为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提供了具体规范,是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据。会议特别重申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要求全党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根本原则。会议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明确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有如生命”,“用以严格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毛泽东同志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重申了党的纪律,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强调“在今后,又必须坚持这种纪律,才能团结全党……几个基本原则是不能忽视的:(1)个人服从组织;(2)少数服从多数;(3)下级服从上级;(4)全党服从中央”。

从1941年到1945年开展的延安整风运动,是一场全党范围内的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为我们党增强党性、端正党风、严格党纪,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1941年7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指出了党内存在的违反党性和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种种表现,提出党的政治地位和肩负的革命事业“要求全党党员和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在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下面,团结起来,成为有组织的整体”,要求在党内开展反对“分散主义”“独立主义”“个人主义”的斗争,“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因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决定》还提出,对干部“即时发现,即时纠正”,同时要求“对于屡说不改者,必须及时预防,加以纪律制裁”。整风期间,我们党提出并实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正确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方针,至今仍然是党的纪律建设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延安整风运动是我们党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和有效途径,起到了思想建党、运动整党、纪律治党的作用。通过党员“讨论和批评的自由”,达到“行动的一致”,加强党的集中统一,使遵守纪律成为自觉行动。经过延安整风运动,党员干部讲党性、守纪律、懂规矩蔚然成风。

1945年4月,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为丰富和发展党的纪律建设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贡献。一是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七大党章第一次出现了总纲部分,并在总纲中专门论述了纪律问题,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二是深刻论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大党章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并首次把“四个服从”写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三是对党员遵守党纪的义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四项义务,包括“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等。四是专设“奖励与处分”一章,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类型、程序和方针等。对党组织的处分包括“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对党员的处分包括“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还对纪律处分程序和受处分党员复议、申诉等作出规定。五是设立“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取消了审查委员会。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中央或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党的七大后不久即开始了解放战争,关于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未能实现。这个时期,党的纪律执行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掌管,日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四)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经过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全党形成了上下齐抓党风党纪的大好局面。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的路线正确,党内生活正常,党的纪律严明,党的作风优良,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威望,党内形成了上下团结一致、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我们党在严明纪律中迎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

1947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进入了反攻阶段,各路大军捷报频传。为了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组织纪律性,为战争胜利提供根本组织保证,我们党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1948年1月7日,毛泽东同志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对中央局及分局向中央定期报告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定期作一次综合报告,内容应包含经济、政治、文化、土改、军事等各领域活动,篇幅在一千字左右,“除特殊情况外,至多不要超过两千字”,并对具体的写法、报送时间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3月25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6月25日,毛泽东同志为中央起草了《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具体规定涵盖金融、外交、文教、军队等方面18项内容必须事前请示或事后报告中央。8月14日,中央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一切兵团及军区的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及时的和完备的报告制度”。9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即“九月会议”)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中央与地方在各类事项的决定权属作了明确区分,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应具体规定所属的党组织向上级请示与报告的制度。此后,请示报告制度由上而下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从而有效解决了当时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达到了全党全军在方针上、政策上、行动上的完全一致,为党夺取全国政权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和军事准备。

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召开,这是我们党在全国胜利前夕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毛泽东同志在全会中告诫全党,要警惕“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防止资产阶级“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郑重提出“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全会还根据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防止资产阶级腐蚀、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两个务必”和“六条规定”,对于党夺取全国胜利和建设新中国做了政治上、思想上和纪律上的准备,对执政后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具有极大影响。这是中国共产党人“进京赶考”前定下的规矩。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到河北省调研,在参观西柏坡时指出:“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环境、地位和肩负的任务也随之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使我们党在国家建设和自身建设中都面临各种全新考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确保全党上下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性,维护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捍卫新生的人民政权,保证无产阶级政党永不褪色,成为全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指出“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的与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特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规定了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职权和领导体制。到1950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委以上的党委和部分县委,建立了经常的办事机构和配备了专职干部。1950年2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各级党委领导的指示》,规定各级纪委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直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此外,中央还制定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职能和纪律执行的程序、制度等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奠定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组织和制度框架。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的骄傲自满、个人主义、官僚主义甚至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等现象,1950年5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严格地整顿全党作风,首先是整顿干部作风。整风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克服工作中所犯的错误,克服以功臣自居的骄傲自满情绪,克服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改善党和人民的关系。整风运动1950年底基本结束。此后,针对部分党组织思想不纯、成分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1951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开展整党运动,计划用三年时间对党的组织有计划、有准备、有领导地进行一次普遍的整理。3月28日至4月9日,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对整顿作出了具体部署,规定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提出了对符合八种情形的党内坏分子进行审查清除,至整党结束,全国共有23.8万名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和贪污腐化分子被清除出党,9万余人因不够党员条件而被劝退或自动退党。通过整风整党,提高了党员素质,纯洁了党的组织,转变了干部作风,密切了党群关系,严明了纪律规矩,为党的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

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社会上存在的复杂尖锐的斗争反映到了党内,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严明党的纪律和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时,随着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现象的不断滋长,原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受组织和职权所限,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借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的斗争”。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5名委员、6名候补委员组成,董必武任书记。《决议》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应受党纪处分者即由党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同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权力扩大了,监督的成分明显加强。此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设立党委的工矿企业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中央先后制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等,对监察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规则、运行程序、机构和人事建设等作出了明确部署。

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党的八大是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党代会,是党在社会主义探索过程中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都具有深远影响。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针对执政党的特点,对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一是强调了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纪律的关系。党章再次强调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提出在党内民主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同时“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义务和纪律要求。八大党章对党员的义务规定,从七大党章的四条增加至十条,并且明确规定“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三是设专章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党章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将之前受同级党委“指导”修改为“领导”。四是明确和细化了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八大党章没有设“纪律”专章,而是将纪律处分的内容放在了第一章“党员”中,而且内容十分详细,多达六条。明确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这种分类一直沿用至今。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国家和人民遭受了灾难性挫折和损失。这期间,大搞“踢开党委闹革命”,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广大党员被停止了组织生活。党的纪律遭受严重践踏和破坏,党的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大批监察干部受到迫害,各级监察委员会被撤销。党的九大、十大党章都取消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监察)机构的条款。总之,“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遭受到严重歪曲和全面破坏。

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建设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恢复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继承纪律建设的优良传统,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丰富和发展党的纪律建设思想、制度和实践,开启了党的纪律建设新时期。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建设的恢复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揭示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加强纪律建设和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初步构建了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框架,为不断推进完善纪律建设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并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100人组成。陈云任第一书记,邓颖超任第二书记,胡耀邦任第三书记,黄克诚任常务书记,王鹤寿等11人为副书记。全会明确指出“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恢复党和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守党纪”,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979年1月,十一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中央纪委重建后,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陆续恢复重建。1979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关于地委一级改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知》,对省、地、县各级和中央各部门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明确要求。截至1980年1月,全国各省、地、县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组建率达到应建总数的98%;国务院机关各部门纪律检查机构组建率达应建总数的75%。此后,党的纪律建设逐步走上正轨。

这一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制定和实施《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1979年1月,十一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拟定了《准则》(草稿)。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准则》。《准则》重申和强化了坚持民主集中制、杜绝派性、不准搞特权等十二条内容,对党的历史上处理党内关系、增强党性、严明党风党纪的经验教训作了总结,提出了体现时代特征的党的建设任务和要求,是对党章必不可少的重要补充,是新时期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水平、严肃党纪、端正党风的指导性文献,对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以党章和《准则》为主要内容,普遍进行党员干部轮训工作,这是十多年来所未有的一次广泛的党内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党风党纪明显好转。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了新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和指导方针。十二大党章专门设立“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对党的纪律建设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规定中央和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正式确立了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三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明显加重,工作职权相应扩大,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职权也扩展为检举监督权、检查权、审批权、处分权和申诉权等。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要求党员除遵守党纪外,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大部分一直沿用至今。党的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力争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自上而下分期分批进行全面整顿,基本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据统计,截至1987年5月整党基本结束,通过党员重新登记和组织处理,共有33896人被开除党籍,184071人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90069人不予登记,145456人缓期登记。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首次正式提出“从严治党”,成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三大在党的纪律建设方面还提出,“必须把反腐蚀寓于建设和改革之中”,“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推进纪律检查工作改革,依靠制度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十三大后,中央纪委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关于检查、查处、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的条例和具体工作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先后制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经济方面违纪违法等多个方面的党纪处分条规,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针对某一方面违纪行为而适用的具体、系统的纪律规范,使党的纪律建设更加有章可循。

这一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党的纪律要松绑”的错误思想,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着许多过去不曾有过的新问题。纠正党内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成为这一时期纪律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整治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提供了坚强的作风和纪律保证。据统计,从1979年至1981年,各级纪律检察机关共处理违纪案件35.8万多件,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29.5万多人;从1982年至1986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共处分违纪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935人。

(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党的纪律建设的探索和发展

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重要位置,初步探索了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明党的纪律的新路子,为党的纪律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集中力量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提出在惩治腐败和带头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方面先做七件事,主要包括清理整顿公司、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特供”、严格按规定配车、严禁请客送礼、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查办大案要案等。这些举措发挥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8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要求做好八方面工作,强调“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克服消极、腐败现象”。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了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要突出抓好的五件事。11月,中央批转了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作出了具体部署。这段时期,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初步形成了全党抓党风、各级政府抓廉政、全民关注党风和廉政建设的大气候。

以反腐败为重点推进党的纪律建设。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成为了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方针和总遵循。党章还首次明确强调了反腐败的任务,增写了“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内容。党的十四大后,我们党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败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路子。一是确立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二是建立和落实四项制度,即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三是明确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重申和建立五项监督举措。包括巡视、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下级党委成员的监督、干部提拔征求纪委意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干部的人事权等,从制度上强化了纪委监督制约权力。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反腐方略,突出了纪律建设。党的十五大后,反腐败工作从侧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党的十四大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着力打造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机构。一是强化各级纪委组成力量和权力。与党的十三大相比,十四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增加了39人,党的纪律检查人员队伍得到壮大,纪检机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四大的工作报告指出,“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担任,并参加同级党委常委”,“上级纪委应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推动纪律检查领导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3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实行合署办公,是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克服了党政监督体制分离所带来的重复、交叉、推诿甚至冲突的问题,提高了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建设。1993年5月,中央纪委发布《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指出,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向52个中央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66个,其中双派驻的部门14个,中央纪委单派驻的部门6个,监察部单派驻的部门32个;42个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65个。这一举措极大地加强了中央机关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重大进展。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这一时期,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坚持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来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从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多件,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492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特别是查处了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北京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严重违纪违法案,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三)党的十六大后党的纪律建设的新发展

201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后,面对深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针对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坚持维护党的纪律,继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纪律建设取得新发展。

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推进纪律建设。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党章中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任务。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2005年1月,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共8个部分21条,提出了118项制度,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体系反腐”阶段。这一时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中,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反腐倡廉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指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2008年5月,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以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推进党内纪律法规制度建设。2003年12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包括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此后,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的配套监督政策规定和制度相继出台,如《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党的十七大后,中央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制定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一系列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和监督力度的加强,为各项纪律有效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以巡视和派驻机构为重点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党的十六大后,中央坚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明确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定位。十六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监督机关。2003年12月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强化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二是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加强巡视工作。2003年8月,中央正式批准成立中央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5个巡视组,建立了专门的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2004年9月,中央纪委、中组部颁布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巡视工作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五年间,中央巡视组完成了覆盖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巡视工作,并对部分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了巡视。2009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巡视组,进一步加强了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2002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2004年4月,中央出台《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至2005年底,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中央国家机关56个部门的纪检组和监察局全面实行了统一管理。四是加强基层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党的十七大后,中央纪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纪律检查组织体系。

严肃查处和惩办违纪违法案件。这一时期,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从严治党,保持查处违纪案件强劲态势,纪律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效。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这一时期查处了陈良宇、薄熙来、刘志军、郑筱萸等高级领导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将纪律建设列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纪律建设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和“快车道”。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方面工作是一脉相承的,仍然处于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也就是说,本节所讲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并非历史,而是正在做的“进行时”。因此,本节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侧重于对纪律建设几个重要方面的实践进行梳理和概括。

(一)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任务、方法措施和时间进度等方面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安排。

落实“两个责任”,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决定的形式,明确区分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2015年10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时,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2016年7月,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首次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展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总纲中增加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扛责在肩。自2014年至党的十九大前,全国共有7020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430个纪委(纪检组)和6.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党的十九大至二十大五年间,全国共问责党组织3.9万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29.9万人。

聚焦主责主业,纪律检查机关深化“三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找准职责定位,深入推进“三转”。截至2017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由125个减至14个;调整内设机构,在不增加建制编制的前提下,将纪检监察室从8个增加到12个,使监督执纪力量占到内设机构人员的70%。省级纪委、监察厅(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4619个减至460个,精简比例达90%以上;纪检监察室新增61个,监督执纪人员占总编制比例平均将近60%。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清理兼职,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之外的工作。通过深化“三转”,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集中制定修订党内纪律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和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内法规建设的力度空前加大。通过制定新法规、完善修订已有法规、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若干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党内法规体系,搭建起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

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和集中清理。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标志着我们党首次拥有正式的党内“立法法”。2013年11月,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是党的历史上就编制党内法规而制定的第一个五年规划。2017年6月,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2018年2月,中央又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分两个阶段集中清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其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

制定修订一批与党的纪律建设相关的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严肃党的各项纪律,中央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丰富了党的纪律法规体系,使得纪律建设更加“有纪可依”。比如,制定修订纪律建设的综合性党内法规,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在政治纪律方面,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在组织纪律方面,制定修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在廉洁纪律方面,制定修订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在群众纪律方面,制定修订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制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在生活纪律方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此外,还制定修订了一批纪律执行的程序性党内法规,比如《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

(三)挺纪在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抓早抓小、红脸出汗,从严执行党的纪律,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以政治纪律为重点严明党的各项纪律。2015年10月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首次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十九大党章修正案正式将“六项纪律”写入党章确定下来。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政治纪律.要求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持把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作为巡视和派驻监督重点,执纪审查首先检查对党是否忠诚。从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前,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5万件,处分1.5万人,其中中管干部112人。2018年,立案审查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案件2.7万件,处分2.5万人,其中中管干部29人;2019年,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8万件,处分2万人,其中中管干部23人;2020年,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8969件,处分1.2万人。

提出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了纪律建设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定义,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2015年至十九大前,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共处理204.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95.5万人次,占46.7%;第二种形态81.8万人次,占39.9%;第三种形态15.6万人次,占7.6%;第四种形态11.9万人次,占5.8%。党的十九大至二十大五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933.6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提醒批评627.8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2%;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237.8万人次,占总人次的25.5%;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职务调整35.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3.8%;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严重违纪违法、触犯刑律的32.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3.5%。

以严明的纪律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习近平总书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党组织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要纪律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执纪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用铁的纪律筑牢拒腐防线,严惩党内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从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前,中央严肃查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218.6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67.4万件;共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从党的十九大至二十大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261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1695.6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831.6万件;共立案306.6万件,处分299.2万人;立案审查调查行贿人员4.8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3万人。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8.1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以来21.6万人主动交代问题。

(四)实现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尖兵”“利器”,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2018—2022年)》《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文件,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党内法律依据。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中央组织开展12轮巡视,共巡视277个党组织,完成对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中管高校等的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对4个中央单位进行“机动式”巡视。中央纪委审查的案件中,超过60%的线索来自巡视。各省区市党委完成对所辖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全覆盖,全部开展市县巡察,67家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对中央企业实现全面巡视,形成了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全党一盘棋的格局。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并首次将巡察制度正式写入党章。十九大至二十大期间,中央组织开展9轮巡视,共巡视282个中央单位和地方党组织,各省区市党委完成对8194个党组织巡视,实现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省区市党委巡视全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全部建立巡视巡察制度,178个中央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共巡视7836个党组织;市县两级共巡察88.2万个党组织。各地探索提级巡察、交叉巡察、机动巡察等模式。

发挥派驻“探头”作用,推动派驻监督全覆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201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2015年1月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7家单位新设派驻纪检组,负责对53多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派驻监督。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向这些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迈出实现派驻全覆盖的重要一步。201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明确中央纪委设置47家派驻纪检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各省区市实现省级纪委全面派驻,稳步推进市地一级纪委派驻全覆盖。党的十九大将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改革的成果写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十九大后,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设立47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32家单位;在53家中管企业设立纪检监察组或国家监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向15家中管金融企业和3家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31所中管高校纪委书记担任国家监委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开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地方派驻机构改革,优化省市县派驻机构设置,开展省级纪委监委向省管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五年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共处置问题线索150.5万件、立案39.9万件、处分36.9万人,2020年以来提出纪检监察建议5.9万份。

(五)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不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创造性地推进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目的和任务,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扩大检查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1月,党中央成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并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的任务。同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1月,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作出明确部署。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和基本法律依据。会议选举和任命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标志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正式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到2018年2月底,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同时,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强化对基层公职人员的监督。开展监察官等级确定工作,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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