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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17


一、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

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纯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可以说所有腐败问题,起初往往都是从作风失范开始的,从不讲规矩开始的,从违反纪律开始的。”“抓纪律,就要敢于板起脸来批评。不要等犯了大错误才去批评,平常有问题就要及时批评。否则纪律底线一旦突破,必然操守全失,跑冒滴漏、跑风漏气,脱纲离谱、脱轨越界就会发生。实践充分证明,党员干部从违纪到违法,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从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看,作为执政党,严守纪律才能管住干部、看住权力;从腐败问题演变的过程看,严守纪律才能斩断破纪破法的通道;从腐败现象蔓延的规律看,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导致不正之风蔓延,不正之风蔓延进一步导致腐败问题滋生,严守纪律才能净化党风政风、遏制腐败蔓延。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腐败深渊,这既是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

(二)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否则,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就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最应该修改、最具备条件、也最具共识的方面入手,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这一思想固化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通俗地说,同一件事,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可能就不能为,否则就会被制止、被曝光、被处分。比如,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被禁止。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它就是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党组织必须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

(三)把纪律规矩的篱笆扎得更紧更密

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有规可依、有纪可循。这就要求我们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完善纪律规定,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等优势,对法律不便于作出规定或短时间内无法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努力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四)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干部受到刚性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机关要自觉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否则就是失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管党治党重要力量,必须依纪监督、从严执纪,听到反映就打个电话问问,找本人谈话核实一下,让他写个材料说明情况,起到提醒和监督的作用。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常用的方法,切实把执行纪律抓细抓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纪党规这条底线,心怀戒惧,行有所止。

(五)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倾向,接到问题反映不去“惊动”干部,眼看着他的错误越来越严重,要么不得罪,得罪就得罪死。把纪律挺到前面,就是在法律实施的前面设置一道屏障,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率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强化日常监督,经常谈心谈话,做思想政治工作,有了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鼓励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不管多大的事都主动找组织讲清楚。任何犯了错误的干部,只要不讳疾忌医、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要让他把病治好。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敢于、善于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在监督执纪工作中。

二、推进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教育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管党治党的先手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党的百年历史充分证明,加强党的纪律宣传和纪律教育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可靠保证。

(一)充分认识纪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只有所有党员和领导干部都知晓党的纪律,才能谈得上对党的纪律有效遵循。列宁说,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报告中指出:“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是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有些明知故犯的人,例如张国焘,则利用许多党员的无知以售其奸。因此,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1946年7月,毛泽东同志起草了《注意加强部队纪律教育》的电文,强调“任何部队,在每一次行动前,必须进行一次公开的全体的纪律教育,并以按照当前具体情况应当注意的具体事项,在不泄露机密的条件下,明确地告诉一切指战员,方能于行动时使一切指战员遵守政治纪律,给人民以良好影响。近来仍有部分部队,由于事先忘记进行此项教育,或在进行此项教育时未采取认真的严肃的态度,或以为过去进行过此项教育,在新的行动时不必再做,或仅使少数人知道,未能由部队首长举行全体讲话,以致在进入城市时发生破坏纪律之事,实属不好……加强一切部队的纪律教育,是为至要”。邓小平同志强调“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靠教育,二靠法制,这是邓小平同志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养成纪律自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标准要求自己,知边界、明底线,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纪律教育,才能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自觉,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二)聚焦六项纪律开展纪律教育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强化纪律教育必须抓住的重中之重。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政治纪律教育作为加强纪律教育的重中之重,引导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要紧紧围绕组织纪律,引导督促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干部制度和干部条件选人用人,引导督促党员干部强化组织意识,牢记“四个服从”,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紧紧围绕廉洁纪律,引导督促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要紧紧围绕群众纪律,引导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持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要紧紧围绕工作纪律,引导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强化担当精神,增强敬畏之心,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具体行动上、体现到实际效果上,坚决防止失职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行为等的发生,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要紧紧围绕生活纪律,引导督促党员干部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永葆政治本色。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对于这些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牢固树立按规矩办事的意识。只有在纪律教育中聚焦六项纪律,始终以党的纪律和规矩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言行,才能强化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形成遵守和维护党规党纪的高度自觉。

(三)精准把握纪律教育的方式方法

加强纪律教育,不仅要明确“过河”的任务,还要解决好“桥”和“船”的问题。为了取得最佳宣传教育效果,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结合。通过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专题研讨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全覆盖培训、分层分类培训、网上答题、线下考试、谈心谈话等经常性的纪律教育,使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高执行党的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了解和把握新时代党员干部在党的纪律教育方面的新需求,依托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入脑入心的纪律教育,探索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不断增强纪律教育的实效性。二是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要强化正面引导,深入挖掘老一辈革命家守纪律讲规矩的“富矿”,讲好新征程上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规守纪的故事,通过召开表彰大会、作巡回报告、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在向优秀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的过程中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剖析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典型案例,用好忏悔录,让身边人讲身边事,组织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召开警示教育会议,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接受纪律教育的灵魂洗礼,入脑入心、醍醐灌顶。三是坚持日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纪律教育既要见于日常,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又要集中发力,结合党内教育同步开展、放大效果。纵观党的百年发展史,我们党每次面临新的重大形势和任务时,都会及时开展党内教育,每次都将纪律教育纳入其中,既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这已经成为我们党自身建设的重要经验。四是坚持形象生动和清晰明确相结合。一方面,纪律教育要能引起听众兴趣,尽量形象化,非填鸭式教学;用语和内容要通俗易懂,而非晦涩不堪;要由浅入深,缓缓道来,引人思考。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第一时间发布执纪审查信息,谁涉嫌违纪接受组织审查,谁做了什么事、触犯了哪条纪律、给予什么处分,泾渭分明、一清二楚,既回应社会关切、把握舆论主动权,又充分发挥以案说纪、解疑释惑的作用,让枯燥的党纪条文变得清晰可感、易知易行。

(四)正确处理纪律教育中的几组关系

加强纪律教育,必须站在党的建设全局的高度来审视,正确处理纪律教育与纪律执行的关系、学习党章与学习党规党纪的关系、纪律教育与党性党风教育的关系、“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纪律教育与纪律执行的关系。“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教育和惩治必须双管齐下,才能达到扬善抑恶的目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反复证明,纪律教育和纪律执行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一方面,没有严格执行纪律作保证,纪律教育就显得软弱无力。执行纪律动真碰硬,纪律教育才能入脑入心。没有“第四种形态”,前三种形态就长不出“锋利的牙齿”;没有一寸不让的监督执纪和势头不减的高压反腐,再多的纪律教育也会显得苍白无力。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既是最有力的震慑,也是最有效的教育。另一方面,离开了纪律教育,执行纪律就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有的地方纪委虽然查处了不少案件,但由于单纯地执纪查案,没有自觉及时并有针对性地通过办案对党员干部开展纪律教育,结果是“惩一”不能“儆百”,违纪违法仍然屡禁不止。只有把纪律教育自觉地贯穿于纪律检查工作尤其是查处违纪案件之中,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正确处理学习党章与学习党规党纪的关系。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总规矩。严明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纪律教育也要从学习党章做起。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对这些重要内容,全党同志都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同时,我们党还以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形式,对党章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化,明确了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对这些法规制度,全党同志也要应知尽知、自觉遵从。三是要正确处理纪律教育与党性党风教育的关系。党性党风党纪,三位一体,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也是共产党人的“心学”,对党风教育、党纪教育发挥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党风教育通过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树立时代新风,是党性教育、党纪教育在作风领域的深化;党纪教育通过在全党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是党性教育在纪律领域的具体体现,为党风教育提供纪律保障。实践中,必须一体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进全体党员、干部坚守初心使命、忠诚干净担当。四是要正确处理“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的关系。把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好了,就相当于抓住了纪律教育的“牛鼻子”。要通过健全考核、奖惩、绩效等机制,推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强化纪律自觉,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自觉同各种漠视纪律、无视纪律、触犯纪律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为广大党员作出示范,在全党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纪律教育永远在路上,必须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经常学、长期学,系统学、反复学,使之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切实使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什么是纪律、什么是规矩,真正在头脑中安上“红绿灯”、装上“制动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章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好第一种形态

全面从严治党,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真正严肃起来。党内监督要体现在平时,把纪律挺在前面,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的约束中,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体现着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能否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考校着各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检验着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党性、思想政治水平和担当精神。要勇于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增强全体党员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做到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衡量从严治党的成效,不能只看执纪审查的数量,更要注重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中央纪委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一方面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另一方面把更多精力放到第一种形态上。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有的是中央纪委领导直接去谈,有的是委托省委书记谈,有的是中央纪委副书记陪同省委书记谈,谈话的同时还要请本人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体现党内监督的严肃性。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约谈本人,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本人廉政档案,有的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让同志放下包袱。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实践好“四种形态”,要求在执行纪律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这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更是治本。

(二)“四种形态”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四种形态”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载体,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第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设防,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只有严厉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才能以儆效尤、震慑遏制。“四种形态”环环相扣,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要求,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既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又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同时坚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173.7万人次。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10.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6%,对如实说明情况且被反映问题不实的党员干部予以采信并反馈告知;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49.5万人次,占28.5%;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5.5万人次,占3.2%,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84.9万人次。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24.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其中中管干部457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46.3万人次,占25%,其中中管干部16人;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7.2万人次,占3.9%,其中中管干部9人;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以及给予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共计6.8万人次,占3.7%,其中中管干部20人。从这两年数字看,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一种形态、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充分印证了党中央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

(三)在监察工作中运用“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律法律双施双守,“四种形态”在执纪执法中贯通使用,在消化存量、遏制增量,巩固拓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贯通运用“四种形态”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实践困惑。有的认为,“四种形态”是党的政策策略,违纪可柔性处理、违法只能刚性处置,“四种形态”只适用于监督执纪,不能用到监察执法工作中去。有的认为,“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特别是“四转三”与刑法等有关规定冲突,涉嫌执法违法,潜藏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敢用”,“用了也不敢说”。这些问题反映了对政治和法治、纪律和法律关系认识有偏差,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还存在障碍。在监察工作中运用“四种形态”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和法理基础。“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囊括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等多重功能,蕴含着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和中华文化明德慎刑、宽严相济的法治传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等现代法治理念,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工作中理念相融、形态相应、转化相通。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处置和处分规定,与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高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既明确“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求“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种处置方式,体现了“四种形态”原则要求;政务处分法进一步对政务处分情形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规定,给予政务处分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察工作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法规依据。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察工作中,是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是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提高治理腐败效能的迫切需要。要加强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健全“四种形态”程序运用机制。在具体案例、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上级纪委监委领导指导,强化同级部门相互监督,严格规范形态转化自由裁量权,既防止“一味从宽”,又防止“片面从严”。

(四)实践“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各级党委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担当,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要管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各级党委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一个好的党委书记就应该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红红脸、出出汗”要成为常态,党委就要把立足点转移到抓纪律上来。把纪律挺在前面,党委书记及其一班人就得眼睛里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找他谈谈话、提醒两句,对问题有个明确的态度和要求,问题严重的或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全面从严治党,凡是当书记的都要切实担起责任,从一点一滴做起,真正管好党治好党。敢于运用“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是重大的考验,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顽强的意志品质。只要抓住“关键少数”,发挥以上率下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就能把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扛起监督专责

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展开,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来把握。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纪委监委都要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这个根本目的出发,深刻领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内涵,深化对党章赋予纪委职责的认识。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严起来、做起来、做到位,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不能只盯住“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让情感影响理智,代替党的政策和策略。纪律审查的过程首先是思想改造的过程,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胸,能够深入浅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这样才能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无论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审查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我们的工作才能保质保量,纪委监委才能真正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的职责定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要求牢记于心,既讲政治、又讲纪法,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化,力争取得更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这既为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理清纪法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纪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党纪国法本质上目标一致,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的基本属性上看,党纪同样遵循良治之法的普遍规律,与国法具有价值同向性。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既要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要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上说明,党纪国法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党纪国法内容上相互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法律是党的主张在国家层面的具体体现,这就决定了党纪国法在内容上是相互贯通的。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和党纪的要求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互贯通,规定了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等关联条款,借鉴了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等制度,实现了对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协调衔接。《党纪处分条例》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与监察处置、政务处分有效衔接。

(二)促进纪法贯通

执纪与执法,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必须贯通起来,在党的直接领导下,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必须运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要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既可以同时立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后立案;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职务犯罪的,先由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纪法不能相互混同,也不能彼此代替,既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以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确保让违纪违法者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法律制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对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内部监督等流程进行再造,细化各项调查措施的操作步骤、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打通业务运行“主动脉”。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实现纪法贯通,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实现法法衔接

法法衔接不仅体现为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衔接,证据标准、话语体系的衔接,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而且还体现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衔接,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监察法规与其他法规、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衔接。要健全法法衔接法规制度,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有机融合。要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避免出现非法证据,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所办案件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格把关,防止调查权被滥用。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研究协调本地区法法衔接重要事项,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程序衔接等机制,使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高效,使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四)促进纪法皆通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新形势,面对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一是加强政治能力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研细读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强化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不断提升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担当。二是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培训,扎实开展技能比武,不断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娴熟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开展工作,真正做到纪法“双施双守”。三是从严从紧监督管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层层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内控机制,把强化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结合起来。通过不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五、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能不能把纪律挺在前面,反映的是党性强不强、有没有责任担当。全面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党章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赋予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为完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提供了根本制度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要求,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尽责任、敢担当、善作为,从严从紧抓纪律,努力把我们党建设好、建设强。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

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党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各级党委(党组)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论述,把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担当党章赋予的管党治党责任贯通起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定自觉地把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始终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严格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坚决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现象。要本着对组织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同违反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党委(党组)书记要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坚持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形成具体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和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


(二)强化组织监督,完善巡视巡察制度

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党的组织,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要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做到既任命干部更管理监督干部。上级“一把手”要重点监督下级“一把手”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不当老好人、不做和事佬。上级纪委要强化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加大对下级党组织、下级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巡视监督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省区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要把巡视“利剑”紧紧抓在手里,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不断深化政治巡视,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三)坚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定位,履行监督责任

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更加高强的本领、更加纯粹的忠诚和觉悟,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突出政治监督,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更加突出发挥监督治理效能,更加突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使正风肃纪反腐更好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释放更大治理效能,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发挥应有作用,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能有战斗力。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每个基层党组织必须担起主体责任、发挥主体作用,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上下更大功夫。要以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为重点,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一座座坚强战斗堡垒,不断增强党在基层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别要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要注重党员发展质量,加强和改进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促进干部担当作为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就要追究,这是管权治权的一条通则,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权力和责任相互对应、辩证统一,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有多大责任就要承担多大问责风险。权力是谁授予的,谁就有权问责;责任在谁肩上,就要问谁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的目的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督促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知责履责守责尽责,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都有权问责,任何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应当予以问责,直接责任人都应当受到责任追究。推动新时代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咬住“责任”二字,聚焦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这个主要内容,落实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这个基本要求,全面压实问责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等各类主体协同发力,把规范精准问责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起来,加大对不拒当、不作为、慢作为的问责力度,把“三个区分开来”①要求贯穿问责工作始终,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界限,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制度,推动问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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